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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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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8日上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原丰县粮食局长孟宪清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房屋一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孟宪清在担任丰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他人在购买粮食局地块、资金协调、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万余元。

    2004年底至2007年3月间,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在粮食局及下属单位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40900元。

    另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先后二次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其儿子孟某注册翠轩辉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并为亲属宫某做生意使用。

    法院认为,孟宪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侵吞国家财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