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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430万美元 洛阳农行一经理被判刑20年

  大河网讯 昨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原国际业务部经理王歌午等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标语、受贿、贪污一案,由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王歌午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案被告人郭玉轩、王蜀容、王强、戴刘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和3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拥有香港敬霖行公司、深圳凯富润公司、东莞永霖木业公司、深圳敬霖行等公司的大股东刘力(外逃)及其手下戴刘军通过时任洛阳农行劳动公司经理的刘正明(另案处理)认识了被告人王歌午,并向王歌午提出借洛阳农行国际业务部的美元和在该业务部开具信用证套取美元用于经营的要求,并许诺了利息及好处费。王歌午考察了刘力的公司后,答应了刘力和戴刘军的要求。此后,根据戴刘军代表刘力提出的用款时间、数额和收款人名称,王歌午指示结算部主任被告人王强等人分11笔以汇款的形式,借给香港敬霖行公司430万美元用于经营。之后,被告人王歌午将时任国际业务部副经理的被告人郭玉轩、王蜀容叫到自己办公室,将此事告诉了郭、王二人,二人认为这样做既可以增加国际业务量,又能以职工办福利,均表示同意。后来,王歌午根据戴刘军代表刘力提出的用款数额、受益人名称等资料,再次指使王强开出八笔信用证,通过信用证借款1477.5万美元,案发后尚有233余万美元未还。

  1996年底和1997年底,为感谢王歌午挪用公款供其使用,刘力分别在广州和深圳通过戴刘军分两次送给王好处费48万元,王返回后向郭玉轩和王蜀蓉讲明情况后,分别给二人分得6万元。这期间,刘力指使戴刘军又以王歌午之子的名义在广州为王购买价值42.68万元的商品房一套,王歌午收受归己。另查明,被告人王歌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2万余元和美元20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歌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公款430万美元借给私营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违反规定和郭玉轩、王蜀蓉预谋后,指使王强非法出具信用证,给洛阳农行造成223万余美元的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侵吞公款,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和贪污罪。一人犯四罪,应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可及郭玉轩、王蜀容非法出具或参与非法参与出具信用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郭玉轩、王蜀蓉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金各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应二罪并罚。被告人戴刘军参与策划取得公款430万美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系从犯,故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来源:今日安报)记者 郭富昌 王海锋 通讯员 王周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