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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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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兴贪污、伤害案 胡长兴,男,四十九岁,高小文化,汉族,长沙县人,系原东区房管处干部。胡长兴贪污、伤害一案由原城东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向原城东区法院提起公诉。 胡长兴从一九七八年以来,以帮助有夫之妇王细桃调动工作,(黄斗)换住房等手法和金钱、物质为诱饵与王勾搭成奸,造成王夫妻关系不和,王的丈夫朱科成为此多次到被告单位反映情况,被告置劝阻,教育不顾,竟敢当着领导对朱行凶,更为严重的是: 一九八0年五月二日当朱到东区房管处识字岭仓库找王要粮票,遇胡在场,因而引起事端,以致斗欧。胡长兴竟持砌刀对朱头部连砍三刀,深达骨膜,当即流血不止,幸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及时,虽已脱险,但至今尚未完全治愈,致使朱的身体和经济受到损害。胡长兴还从一九七六年以来至一九八0年四月,乘单位制度不严,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以及伙同仓库保管员王细桃(另案处理)等采用监守自盗,收取运费不缴,侵吞公物等手法,进行贪污犯罪,计获取现金、物件价值七百九十余元,除分给他人部份外,胡从中实得现金、物件价值五百一十余元,胡长兴还在一九七八年左右,派车为农村社队搞运输时以不收运费等手法,收受社队贿赂的蜂皇浆、蜂蜜高级补养品和农副产品等物共价值人民币二百余元,胡从中实得物件价值约一百余元。此外,胡长兴还以其他不法行为,非法获取现金、物件价值三百四十余元,合计共贪污、贿赂和不法行为所获现金、物件价值九百五十余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回现金、物件价值一千四百余元,所获物、款已基本挽回。 一九八0年十月经城东区法院公开审理,按数罪并罚原则,以伤害罪、贪污罪依法判处胡长兴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