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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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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一家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因为几万元的利益诱惑,铤而走险,贪污受贿。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这起司法系统官员职务犯罪案一审有果,副院长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第一被告人名叫周刚,原本是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在2005年2月16日举行的华宁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他被晋升为副院长。

  经案发后查明,2002年,还在刑事审判庭庭长位子上的周刚,就已经开始非法敛财了。他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李某某行贿案,毛某、周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陆续收受当事人及亲属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0元。

  周刚有个同事名叫李翠华,是刑庭审判员,二人平时关系密切。在周刚的推荐下,此人在他调到执行局之后,继任了刑庭庭长。据调查,早在1996年年底,周刚、李翠华就伙同赵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华宁县法院办理案件的18720元赃款瓜分。

  从还是审判员的2001年,到担任刑庭庭长的2007年期间,李翠华利用其担职务便利,还向王某等12名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收取现金共计44000元。

  一位熟悉案情的办案人员说,即便加上被五个人共同瓜分的那18720元,周刚和李翠华也才拿到九万元左右。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根据回避原则,经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由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该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两被告提出指控 。澄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刚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翠华构成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