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高同武

高同武

联系我们

  • 姓名:高同武
  • 电话:18612967888
  • 邮箱:bjsgtw@sina.com
  • 证号:11101200710673074
  •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 律师文集 > 贪污犯罪 >正文
分享到:0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如果贪污自首并退赔要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贪污自首并退赔会怎样量刑

  1、贪污自首并退赔量刑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1、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3)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2、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

  利用负责审核单位财务报销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假冒他人签名及重复报账的手段,将私人消费发票予以报销,侵吞公款7万余元。今日,东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李某任北京某机器制造公司会计多年,负责对公司机关的报销工作进行审核。2003年12月,李某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支付凭证后所附的发票因没有粘牢掉了下来,李某便想到了用这些发票重复报销以谋取个人利益。因当时会计工作没有人监督,李某便模仿秘书田某的签字,填写支出凭证报销,得款1000余元。李某觉得没有被人发现,便一直这样做下去。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李某以上述方法冒充田某、苏某、杨某、刘某的签字,以厂办招待费、出租车费、退休活动费的名义填写支出凭证,将发票重复报销,同时把自己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发票加到其他工作人员正常报销的票据中报销共计27笔,侵吞公款7万余元。

  在庭审中,李某为自己的行为悔恨地流下了泪水,并请求法庭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全部退赔赃款,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贪污自首并退赔量刑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