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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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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保卫部治安防火科原科长李东戈、后勤管理处动力保障服务中心原主任韩国强、后勤管理处校园修缮服务中心原主任许建杰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    法院介绍,李东戈在担任中华女子学院后勤处动力修缮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在负责这所学院水暖维护等工作的过程中,于2003年12月代表中华女子学院与北京炬兴源装饰服务中心签订了《中华女子学院水暖维护及部分房屋维修托管协议书》,将中华女子学院水暖维修工作委托给北京炬兴源装饰服务中心,2004年4、5月间,李东戈在中华女子学院内收受北京炬兴源装饰服务中心负责人李春兴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许建杰在担任中华女子学院后勤管理处校园修缮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在负责这所学院学生宿舍楼粉刷维修工程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7月间在中华女子学院内收受承包这个工程施工的北京惠仁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春兴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    韩国强在担任中华女子学院后勤管理处动力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在负责这所学院水暖运行维护工作的过程中,于2005年4月间两次在中华女子学院内向受托维护这所学院水暖运行的北京惠仁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春兴索要好处费1.1万元。2007年4月间,韩国强又利用职务之便两次在中华女子学院内收受李春兴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示,且其亲属帮助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法院对三被告人所犯受贿罪酌予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许建杰、韩国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二人依法宣告缓刑;    朝阳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东戈有期徒刑10年,韩国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许建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李东戈表示上诉;韩国强、许建杰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