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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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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四海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董四海,男,42岁,原系宁夏河东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宁夏机场建设服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宁夏北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四海发起组织的私人股份为主体的公司)。 1995年4月8日,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对董四海贪污、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1995年7月24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董四海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6月被告人董四海伙同本公司副经理满万朝(另案处理),总会计师管作相(在逃)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由满万朝出面,从该自治区灵武县临河乡会计徐某处骗取两张空白支票,一张由满万朝填写,以“场区界线变更征地费80万元”,另一张由管作相填写,以“征地费(青苗补偿、防洪费45万”为名,套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机场征地费125万元,从1994年10月起,连续三个月分五次将125万元提出,由被告人董四海将其中122.15万元存入北斗实业有限公司帐上,另外2.85万元存入北斗公司小金库,后管作相按照董四海虚列的43人名单,开出43张数额不等的假现金收据和43张假股权证,将125万元中的122.15万元由被告人董四海掌握和支配。 1994年7月被告人董四海利用职务之便,将结婚费用4654元在宁夏机场建设服务公司报销。以上两项被告人董四海共侵占公款122.6万元。 1994年4月8日至1994年11月,被告人董四海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收利、贷款借用和以入股等手段将国家专项资金机场征地费316.61万元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103万元损失未追回。 1995年8月29日,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四海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4654.5元返还宁夏机场建设服务公司。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董四海不服,以“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和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经济犯罪问题”为由提出上诉。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董四海提出的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董四海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造成103万元损失,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处。但被告人董四海的贪污行为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犯罪手段和占有形式,是利用未经合法成立的北斗公司,将贪污来的绝大部分赃款用于经营活动,企图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没有把全部赃款直按分掉和挥霍;且董四海在案发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应视为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1996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诀: 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四海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刑部分,以贪污罪改判被告人董四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