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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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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陕县一乡土地所所长在负责洛三高速公路协调工作期间,多次以需要花钱协调关系、摆平事为名,大肆贪污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共计83745元。日前,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梁松年有期徒刑四年。

  梁松年自1996年至1999年任陕县大延洼乡土地所所长,1999年至2005年在大延洼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洛三高速公路协调工作。

  1999年8月份,陕县土地局审查高速路临时占地报批手续,梁松年同原洛三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的石玉(已判刑)合谋以需要花钱协调关系,摆平此事为名,从洛三高速公路六标项目经理部以临时占地报批手续费为由骗取公款41345元,梁松年分得23345元,石玉分得1.8万元。

  2000年初,梁松年与原路桥集团二公局(洛阳)第四工程处朱志明(已判刑)又以花钱协调关系为名,通过签订假协议,分两次从六标骗取借石补偿款共计3.2万元,梁松年、朱志明各分得1.6万元。

  2000年4月份,梁松年同朱志明、肖保银(另案处理)、孙俊林(已判刑)四人合谋,以套改协议的手段从六标骗取借土补偿款10400元,梁松年、朱志明、肖保银、孙俊林四人各分得2100元。

  另查明,2003年3月中旬,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审查六标的相关帐务资料时,怀疑梁松年可能存在经济问题,即对梁松年进行询问,梁松年主动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土地赔付款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个人所得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松年在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837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中梁松年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梁松年以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此案现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