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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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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罪】挪用公款罪案例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民政局官员郭新民挪用贪污救灾扶贫基金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决定判处郭新民有期徒刑17年。  现年49岁的郭新民,案发前任三门峡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兼任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0年间,郭新民利用负责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和担任三门峡市救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分别以“三基会”、“基金会”等多个户名,先后挪用救灾扶贫基金等113万元,从中获利17万余元。  1993年至2001年,郭新民在任三门峡市生产救灾办公室副主任、三门峡市民政局财务科科长兼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期间,12次采取将从多家单位收取的扶持资金占用而不入账、模仿签名、虚开票据等方法,以付房租、会议费、锅炉维修费等名义套取单位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 113040元。  2005年11月24日,郭新民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为,郭新民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宣判后,郭新民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