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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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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在拆迁中,往往有一些自以为是、自作聪明的人,通过找人、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有的村干部还会侵吞拆迁款。那么,如何惩治村干部贪污拆迁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村干部贪污拆迁款怎么处罚

  村干部侵吞征地补偿款的,可以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农村房屋拆迁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拆迁许可

  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3、进行拆迁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5、暂停有关活动

  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

  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

  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9、拆迁安置。

  案例:

  北京一官员贪污拆迁款案件

  旧房变新楼,旧貌换新颜。城市拆迁是一个城市展示新颜的重要一步,然而,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却让城市建设染上污点。前不久,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对近年来查办的房屋拆迁领域中的41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职务犯罪渗透在拆迁的各个环节中,85%的拆迁“蛀虫”是房管局“内鬼”或负责拆迁人员,全部案件中三分之一是集体腐败,最大窝案涉及了16人!

  案例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原所长张吉春“一赌成名”,他在澳门最多时一次就输掉300余万元。张吉春因贪污公款730万元、受贿29.9万元,2009年9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吉春的“赌资”,很大一部分来自拆迁款。2006年9月,他为偿还赌债,指使财务人员将本单位公款200万元转入以董某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内,财务人员便将在办理拆迁补偿过程中以被拆迁人王某名义获取的补偿款中的200万元转入董某账户。同时,他还与人共谋,将在办理拆迁补偿过程中以被拆迁人名义获取的补偿款中的57.2万元侵吞,其中他获赃款15万元。2008年1月,在张吉春的要求下,财务人员又将在办理拆迁补偿过程中以被拆迁人名义获取的补偿款中的50万元转入张吉春的个人银行账户。

  在什刹海房管所中,除了张吉春外,还有4名工作人员也因犯罪获刑。其中什刹海房管所原副所长王振池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工作人员刘玉鸿和博某、陈某,分别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缓刑不等。

  案例二:高桂全,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副乡长,分管拆迁工作,有“拆迁乡长”之称。2005年11月到2006年1月,朝阳区金生铸件厂法人代表李长金送给高桂全35万元,高桂全则在拆迁补偿中将该厂一分为四,分开计算,补偿款达959万元。这一数字远远高过将该厂厂房统一计算的额度。

  高桂全收受北京鑫豪日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秋海(化名)的贿赂最多,高达123.5万元。在解释为什么行贿高桂全时,“做拆迁协调工作”的张秋海交代说,给钱是因为有些拆迁户要求高,需要高桂全多做些工作。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农工商联合公司原经理张礼也同样盯上了拆迁款。2004年3月,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远洋山水”项目一期拆迁征地工作遇到困难,于是请农工商联合公司负责协调,并答应给被征地的个人和企业421万元。张礼得知此事后,要求开300万元的支票,剩下的支付现金。在筹集到100万元现金后,中远公司派人将钱给张礼送过去。张礼先后侵吞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及工程款330余万元,收取贿赂330余万元。[page]

  “合纵连横”般的内外勾结

  经过对41起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后,检察官发现,从发案环节而言,拆迁流程环环涉案,尤其是与确权相关的环节发案明显,拆迁俨然成了一块“大蛋糕”,不仅大权在握的“一把手”倚仗权力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拆迁一线工作人员运用手中的小小业务处置权,通过测量尺子的拉伸多算测量面积等手段分上一杯羹。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魏某渎职案中,魏某在负责五环路四期和绿化带拆迁补偿审批工作中,未经严格审查,即批准对申请人在拆迁范围内所有不符合拆迁补偿标准的房屋给予补偿,给国家造成损失46万余元。

  2006年6月,北京崇远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负责前门地区拆迁工作的拆迁公司负责人共谋,骗取前门东片地区解危排险工程补偿款、补助费及生活特困补助共计233万余元。2006年7月,在验收北桥湾18号院房屋过程中,该公司相关人员为感谢当时担任前门拆除封堵工作副总指挥的原北京市崇文区(已与东城区合并,成立新的东城区)房管中心前门分中心副主任张某在验房中“提供方便”,给予张某“好处费”5万元。该案涉案人员还包括拆迁公司、地产评估公司、计委等工作人员。

  从案件涉及的单位看,几乎涵盖拆迁所涉及的所有部门,主要包括规划委员会、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公证处、评估公司、拆迁服务公司、城建开发公司、拆迁事务所、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负责拆迁工作的多个单位。其中,房管局和负责拆迁人员更是成为职务犯罪重灾区。

  41起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85%以上是房管局工作人员或负责拆迁人员。在原崇文区房管局权证科工作人员吴某伙同他人受贿、诈骗案中,可以清晰看出此类犯罪脉络。吴某利用其负责私产产权登记的职务之便,伙同原崇文区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测绘人员连某、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张某,由吴某伪造崇文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行贿人员办理产权登记证,连某负责虚构房屋面积,李某提供虚假公证手续。四人相互勾结、违规受理,共同为请托人违法发放房产手续,从中收受好处。

  办案检察官认为,拆迁领域腐败的滋生,无形中会增加拆迁成本,不知情的买房百姓,往往成了埋单的对象。

  单位犯罪与集体腐败

  在41起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窝串案占拆迁职务犯罪案件数的三分之一。崇远物美公司诈骗工程补偿款、补助费及生活特困补助案中,涉案人员达16人之多,而没有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合”,这起案件不可能顺利实施。这起案件揭示:非法手段获得拆迁补偿款需经历若干环节,犯罪人员之间往往具有上下级关系,房管中心工作人员与社会其他人员勾结后,多采取互相配合、共同行动、合伙谋私的方式,顺利实现获取更多补偿款或更大回迁面积的目的。[page]

  单位犯罪现象占拆迁职务犯罪案件数的14.6%。海淀区拆迁事务所的单位行贿案、北京市创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向拆迁公司收受回扣案等,均暴露出在“集体利益”借口下对于拆迁款的觊觎。

  在个别人看来,拆迁补偿是可以随意变化的数字。因此,作为被实施者的被拆迁户,总想千方百计提高拆迁补偿款数额或者回迁面积,为此不惜花费重金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甚至正常办事也行贿,唯恐利益受损,这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拆迁行业风气。

  办案检察官指出,此类犯罪多集中在私搭乱建等非法建筑方面。被拆迁人为了多得补偿款或多安置住房,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自建房、违建房变更为合法住房,或虚假增加住房面积,而国家工作人员则利用此机会收受贿赂、放弃职责。原崇文区天坛街道办事处干部姚某受贿案中,被拆迁户为了获得本不应属于自己的拆迁款,非常积极主动地向姚某行贿,送钱送物。

  村干部侵吞征地补偿款的,可以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