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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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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有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财务。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挪用公款罪,将被判刑。挪用公款要判多少?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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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和第9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两括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犯罪的公款有哪些用途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这类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中就规定,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为谋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包括生产性活动、经营性活动等,但是,这种营利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应属于上一种情形的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要求挪用的公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的限制,也不问营利目的是否达到。根据《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涉嫌挪用公款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3、挪用公款罪的时间和数额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的时间,根据刑法规定,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从事违法、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超过3个月未还才能构成犯罪。

  三、挪用公款多少会被判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中国法院网讯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兴义市粮油购销公司原总经理曹明江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当庭判处曹明江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曹明江在任兴义市粮油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审批财务支出的职务之便,虚假列支运输合同的方式,从公司账目上套现1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他人贿赂49.6万元。

  庭审现场,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明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触犯我国《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明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加列支货物运输费,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受审判中,曹明江当庭承认自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

  鉴于曹明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等情节,法庭经合议作出判决。

  被告人曹明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总获刑期10年,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罚金40万元。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本罪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修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