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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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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务犯罪律师讲述   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1、贪污、受贿的定义,前者侵吞公有财产,后者索取他人财产,差别很大。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理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属于个人的,以受贿论处。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讲述    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什么?


1、索取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产。贿赂是指受贿人主动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向受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公开胁迫当事人行贿。鉴于贿赂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比贿赂更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贿赂的从重处罚。因为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赂。索取他人财产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贿赂罪。

2、收受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主动以各种方式收购和腐蚀。受贿人一般被动接受他人财产或者承诺给予财产,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主要特点是他人交付财产的自愿性和行为人接受财产的主动性。对于行贿人来说,他们交付的财产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主观上,他们都有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换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对于受贿人来说,收受贿赂是行贿人主动支付财产时实施的收集行为,具有被收购的性质。

虽然腐败和贿赂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许多方面仍然不同,这在相关的司法姐妹中一直有明确的解释。腐败和贿赂是当事人的主动行为,我国的惩罚有明确的惩罚,情节越严重,贪污贿赂金额越大,惩罚越严重,可以接受刑事处罚。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