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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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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导语: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涵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以下规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性、控制性四大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原因

   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陆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由此从封闭转向开放,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关系的多元化,还有发展过程贫富差距,以及转轨时期社会制约机制的弱化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在中国大陆是有基础的。中国有五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封建帮派的观念至今都在影响着人们,拉帮结伙,重江湖义气被其视为立足之道。

   社会因素: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由于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工作,所以整天无所事事;对这些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社会出现了一个由城乡失业者、失学少年等组成的庞大、复杂的阶层,在严峻的生存环境面前,一旦失去正确的引导极可能相互勾结,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

   三、关于我国刑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基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及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分析,应当迅速启动刑法典的修改程序,对刑法中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

   1、增设罪名、完善刑种、区分量刑

   由于我国刑法对涉黑犯罪行为涵盖面不足, 在法律层面下,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处罚方面,我国的刑事制裁的轻重程度尚没有达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应,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完善。严格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从重”定罪量刑。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时,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严格剖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