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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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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作了不少修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将使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对抗性等进一步得到强化。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这种新要求、新挑战,从而保障和促进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略陈拙见。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 反贪 侦查 对策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定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较现行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与检察反贪侦查工作关系密切,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正确把握其对反贪工作的积极影响,自觉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工作。

  一、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条文的对比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从修改之处来看,《律师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查取证和自行取证的权利,主要包含: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突破主要是在自行取证权方面,尽管其要付诸实践还有待刑诉法的配套修改,但笔者认为,就反贪侦查工作而言,其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增加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履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职责的重要权力。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相当激烈。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侦查有着很多便利,但是律师介入侦查时间提前,无疑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是侦查部门以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激烈。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会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而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二是律师提前介入调查,也可能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复杂化。侦查人员原有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的习惯将被公开、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等所代替,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大大缩短。

  (二)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在案件侦查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三)影响案件定性的准确性

  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形成侦查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不对称,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四)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

  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如果律师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特别是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五)影响深挖犯罪的可能性

  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三、反贪侦查工作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策略和措施

  (一)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

  信息情报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工作。与侦查活动相比,信息情报工作具有成本低、投入少、效益高等特点。反贪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会失去侦查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营造有利于侦查“氛围”,运用掌握的信息情报去攻破对方心理防线,从而最终实现突破案件的既定目标。

  1.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信息情报队伍,开展对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信息情报途径主要依靠经办人的侦查经验积累、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进行收集。信息情报工作因侦查单位、经办人的重视程度不同而有较大区别。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信息情报工作比较松散和主观随意状态。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应附设在反贪局,其优点是有利于共享侦查、预防资源;有利于信息资源输送的快捷、便利;有利于实行规范管理。如对重点、热点行业或领域的总体状况、发展态势、贪污贿赂可能发生的环节和部位等方面,以及该行业或领域的工作特点、管理流程、监管制度、人员状况等重要情况,就可以利用侦查、预防信息实行动态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为办案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