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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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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对犯贪污罪的,有什么法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贪污罪既遂的处罚都有哪些

  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

  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案例:

  姚xx,原系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处副处长,2005年6月29日至2007年4月,被告人姚xx受xxx工局指派到重庆xx机械厂工作组工作,并于2005年12月担任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下设的财务资产组副组长,在破产清算组领导下负责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监督,并负责清算期间财务费用的测算、平衡、费用报销、支付及负责协调银企的关系等工作。2005年4月,因资不抵债,重庆xx机械厂向中国兵*装备集团公司申请破产。同年9月,经中国兵*装备集团公司批准,同意重庆xx机械厂破产。2005年12月,经法院裁定宣告重庆xx机械厂破产。2005年12月至2007年,在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清算组副组长由张xx担任,重庆xx机械厂留守委主任尹xx、综合组组长郑xx、留守委副主任张xx与破产清算工作。

  起诉罪名及事实:

  2006年4月,被告人张xx将收取的重庆xx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的评估费4万元、重庆xx机械厂幼儿园资产处置费2万元及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套取的破产清算资金和购物返还款等在账外进行管理,并安排时任破产清算组下设的财务资产组副组长姚xx担任账外资金会计,由破产清算组设的人劳组副组长雷xx担任账外资金出纳。2007年4月,在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即将结束时,雷xx提出帐外资金有结余,并询问如何处置。被告人张xx提出将此结余款私分,被告人姚xx、雷xx同意后,三被告人将账外资金结余款8.77325万元共同私分,张xx、姚xx从中各分得2.92万元。2006年7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姚xx利用其管理破产资金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将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荣昌县*行和中*工商银行荣昌县支行的破产清算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1.998348万元占为己有。经查明,被告人姚xx共同贪污8.77325万元,个人贪污1.99838万元,共计4.9183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正认定上诉人姚xx的行为,分清主次,并充分结合上诉人姚xx自首情节、退赃积极,认罪悔罪好的态度以及配合政法机关办案的表现,和被告姚xx以往的工作表现,社会危害,请求变更对姚xx的判决,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判决姚xx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贪污罪既遂的处罚有: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