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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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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昨日在芜湖宣判。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吴洪明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吴洪明,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先后担任歙县县长、县委书记,黄山市副市长,蚌埠市副市长,黄山市政协副主席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和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蚌埠市涂山路南侧、延安路东西两侧面积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铭基金诺公司。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分四次支付,至2005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

  2003年12月,在交纳了前两期土地出让金后,铭基金诺公司取得了该地块东西两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使用证,并投资开发“华夏第一街区”项目。此后铭基金诺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交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

  2005年12月,时任蚌埠市副市长的吴洪明在明知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因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不能转让出让土地的情况下,指示有关部门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违规为铭基金诺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仅此次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5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查明,吴洪明在任职期间,大肆受贿,共得赃款人民币72.6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万元、欧元0.2万元、日元10万元、面值12.7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和赃物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红木沙发一套以及“帝陀”牌手表一块。

  吴洪明在检察机关传唤前主动交代受贿犯罪,其自首情节获得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