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能否缓刑
来源: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zwfzbjls.com/ 时间:2022-09-26 11:09:26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能否缓刑?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挪用公款能否缓刑
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1、挪用公款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等,加重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情概述: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自2010年5月起担任四川省某校长,全面主管学校事务。2012年,被告人魏某某因其妻侯某承包茶坊需要保证金,与四川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实际控制人李某1商量,由李某1以天府丽都酒店需要资金为名,向学校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本校财务人员转款50万元至某酒店。李某1收到该款后,为侯某交纳了承包茶坊的保证金。2012年4月12日,李某1按被告人魏某某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50万元归还四川省某学校账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经侦查部门通知到案。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魏某某与李某1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挪用款项也在短时间内及时归还,未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2、被告人魏某某在2013年审计前主动向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领导承认其挪用单位公款的事实;2015年被立案调查前,其接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故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通过上述可以知道,挪用公款缓刑要看挪用的具体数额。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自2010年5月起担任四川省某校长,全面主管学校事务。2012年,被告人魏某某因其妻侯某承包茶坊需要保证金,与四川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实际控制人李某1商量,由李某1以天府丽都酒店需要资金为名,向学校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本校财务人员转款50万元至某酒店。李某1收到该款后,为侯某交纳了承包茶坊的保证金。2012年4月12日,李某1按被告人魏某某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50万元归还四川省某学校账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经侦查部门通知到案。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魏某某与李某1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挪用款项也在短时间内及时归还,未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2、被告人魏某某在2013年审计前主动向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领导承认其挪用单位公款的事实;2015年被立案调查前,其接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故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