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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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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村委会主任为何能大权独揽?其他村干部何以对其言听计从?百余套安置房是怎样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公司以成本价瓜分的?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新桥村村官集体腐败案被告人原新桥村村委会委员林成龙、胡国强等7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7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原新桥村村委会主任余乾寿涉嫌受贿3000余万元一案,目前仍在审理中。该村原党支部书记葛彩华等人仍在逃。

私自约定代建公司牟利

一起“三产返回地安置房”分配事件,牵出新桥村村官集体腐败大案。

据介绍,2007年下半年,由于城镇建设需要,永嘉县江北街道不少村被征用大量土地。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各村被征用土地面积,永嘉县政府决定将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政府在征用村集体土地后,为保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而按一定比例返回给村集体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范围)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安置房。

新桥村将该土地指标用于建设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共计512套安置房。安置房分配原则规定,上述安置房全部由本村村民认购,盈利部分以货币分配方式返回村民。

这一消息传出后,多家房地产公司有意向代建该项目。余乾寿与房产商王启政、杨金龙私下商定,协助他们取得代建权后,其公司可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对半分。

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杨金龙所在的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政所在的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桥商贸大厦由和田公司代建,新桥大厦和蔡桥商贸大厦由昌泰公司代建,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按照工程造价收取3%的代建管理费。

检方指控,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朋友陈某替自己出面,与王启政、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从王启政处获取分红共1475万元,从杨金龙处获取分红1044万余元……几年内,余乾寿涉嫌受贿3000余万元,职务侵占140余万元。

村官成本价购“奖励房”

2007年下半年,在余乾寿主张和介绍下,杨金龙为了感谢村两委对公司取得代建权及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决定拿出其中12套安置房,以成本价40万元出售给余乾寿介绍的村干部或村民。林成龙等7人均以成本价购买了这样一套“奖励房”,此外,林成龙还从昌泰公司购买一套成本价安置房。

因不满安置房建设分配,新桥村部分村民向有关部门控告、上访。村委会委员林成龙、胡国强等人担心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事情败露,纷纷补交部分房款,但事后,王启政又将林成龙补交的30万元房款退还给他。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当时林成龙所购买的新桥商贸大厦603室价值91万元,新桥大厦B1303室价值100万元,市场评估价则更高。

“能凭成本价购房,是因为余乾寿点头,村两委及其他村民同意,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才能获得安置房代建权,还以成本价获得这么多套安置房。”林成龙表示,两个公司在建设中均有一些政策性事务要处理,余乾寿非常关照,我们也都支持他的决定。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连续4年,在余乾寿主持下,未经召开村民大会,以村两委名义向林成龙等人发放年终话费、交通费、补贴,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

村务监督机制亟待强化

来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数据表明,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2012年以来,共立案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职务犯罪案件770件,共979人,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526件668人,渎职侵权类犯罪244件311人。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村庄大腐败现象令人震惊,充分暴露出当前农村基础自治组织权力运行过程缺乏必要的制约,尤其在对公共事务建设与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当前的村务监督还不到位甚至缺位。”

杨建华分析说,在永嘉这起安置房分配事件中,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利益与偏好,决定集体资产的分配,并侵吞集体资产,如果这种配置公共资源的权力没有相应约束,村民代表大会又被部分“社会精英”所操纵,村务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村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要建设现代村民自治共同体,就要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凸显村民自治权利。”杨建华认为,农村是熟人社会,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作用,强化村务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介入重要村务工作进行监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确保村民享有对公共事务知情、参与的权利,让村民自治落到实处。